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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4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潍坊**物流有限公司司机,住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重型自卸货车(超载)沿潍坊市潍城区宝通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拥军路路口西800米处时,撞步行至此的张某甲,致张某甲闭合性颅脑及胸腹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等;2、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3、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结合赔偿谅解情况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建建

2020年9月16日

附项: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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