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刑检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1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5月1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2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鲁******小型面包车,沿本区**街道办事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村西头时,适遇被害人马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mg/100ml。经法医鉴定,马某某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左胸部、左下肢损伤均为轻伤一级。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某区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经电话通知自行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梦盈
2019年6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95419****);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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