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2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1月17日07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路**村南处时,因路面结冰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滑,与由南向北张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乘车人杨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济南市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鹿雪
2016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28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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