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道营,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未执行,同年9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11月12日执行逮捕,因身体有**看守所不予羁押,同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面包车沿**线行驶至**村路段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某驾车离开现场。2020年7月6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5.7±7.9mg/100ml。2020年8月10日,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9月4日,经平阴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胸部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2020年9月11日,李某某在平阴县洪范池镇丁泉村被平阴县公安局洪范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秀兰

检察官助理:崔秀娟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