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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9时4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2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平邑县**镇****厂门口路段时与由南往北正在穿越人行横道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颈椎、颈髓严重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未确保安全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档案;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四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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