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公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51992********,汉族,高中文化,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劳务派遣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住东营市**镇**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我院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由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仙河镇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二区西北门处时,与由北向南过马路步行至此的被害人郭某某相撞,致郭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学国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河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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