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小区**室。2020年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4月2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6时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探宝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探宝东路胜东小区门口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巴某某受伤,于2019年12月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东营市垦利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巴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巴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新海
检察官助理:燕凌晨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附加证据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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