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5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245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西省长治市人,住山西省长治市**路**号**单元**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此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儿子王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挂号挂车,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省道交口处时,因疏忽观察,撞到同方向王某乙驾驶的吉林******号农用运输车(载带王某甲)的尾部,致该车向前移动,又撞到窦某某驾驶的皖******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皖*****挂号挂车尾部,造成王某乙当场死亡、王某甲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窦某某、王某丙、闫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守跃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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