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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安徽省濉溪县,住濉溪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5时3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濉溪县境内S41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镇**超市路段处,将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刘某某撞倒,造成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振峰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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