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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6********,汉族,务工,初中文化,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5时4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高速公路泗县出口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国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由陈某乙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陈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征象。

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后于2020年1月8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调解协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证人苏某某、陈某甲证言;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泗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祝育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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