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021973********,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新村**栋**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沿无铜路自铜陵方向往无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牛埠镇梳妆台附近路段时,碰撞到行人程某甲,造成程某甲受伤及皖G*****号小型轿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无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分析认定,李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乙、徐某某、顾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艳燕
检察官助理:沈 洁
2020年3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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