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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市**镇**路**号(户籍地安徽省**市**乡**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7日18时05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小型面包车沿**省道凤阳县**镇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镇**室南侧**米左右路段时,碰到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于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1月25日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妻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刘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治瑞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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