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安徽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凤台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时42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台县**镇**村路段碰撞路边行道树,致李某某及皖******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荆某甲、姜某某受伤,荆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荆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等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花广敏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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