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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本院决定将其取保候审,交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皖******号轻型栏板货车,在临泉县**镇**村庄内自家门口,倒车时将其儿子李某乙挂倒后碾压,致李某乙受伤,经临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事故责任认定书;

5.视频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辆在自家门口倒车时,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临泉县**镇**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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