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87********,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安丘市**镇**庄**村人,现住安丘市**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安丘市安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安街道石庙子村处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王某某死亡,车辆等受损。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等;2.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3.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军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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