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422211981********,回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乡**村**队**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2013年10月24日因吸食毒品行为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6月1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方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23时0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3****号小型汽车(乘坐被害人李某甲)沿3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09国道1880km+824m处(固原市原州区中河乡曹河村路段),车辆撞向道路中央隔离栏,造成车辆受损、被告人李某某受伤及被害人李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14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受案登记表、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志强
检察官助理 冯瑞妮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联系电话1534959****。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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