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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政治面貌群众,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孟津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孟津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5月27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19时37分许,在孟津县**镇**路**处,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撞住同向右侧路边行人党某某,造成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未停车、未报警,驾车逃逸。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及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医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董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接触部位、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朴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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