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住赤峰市敖汉旗**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3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奈曼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111线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奈曼旗大镇兴隆庄村兴隆超市西南侧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某、张某甲(刘某某之子)、张某乙(刘某某之女)相撞,致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弃车逃逸。经奈曼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43mg/100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记录单、被告人基本情况、破案简介、驾驶证、行驶证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沈汽工鉴[2019]蒙第19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0379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李某某报警内容音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玉华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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