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超速(超速15%)驾驶辽B****3号小型轿车沿新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该线8km+529m处时,因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前方同向推行摩托车的行人陈某甲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陈某甲受伤,陈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陈某甲负次要责任。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李某甲委托其儿子李某乙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李某乙随120急救车去往医院参与抢救伤者,李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陈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738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户籍身份信息、村委会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李某乙、陈某乙的证言、调查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车速鉴定意见书、摩托车骑/推行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速驾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能权
代理检察员: 张洪亮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侯审于家中,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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