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8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此处。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17时35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京**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大厂县双赵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赵路(祁屯23548号电杆)东80米处驶入非机动车道超车时,与前方顺行的安某某所驾驶的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安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摩托车上乘坐人高某某受伤。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李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李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阔
2020年5月21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证人名单1份。
3.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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