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月**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H*****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青川县**乡向**镇方向行驶。当天18时22分许,行驶至**路至青川县**乡路段时,因对道路行人动态观察不足,致使所驾车辆撞上在道路上步行的当事人唐某某,造成唐某某受伤,后唐某某经医院治疗无效于2019年**月**日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且在现场等待并积极抢救伤者,事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抢救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四川顺洁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处置、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詹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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