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96********,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荣昌区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荣昌区**镇**组**号。2020年6月15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2时26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渝A5****轻型栏板货车,沿348国道从隆某市李市镇方向往荣昌方向行驶,行驶至1540KM+710M处时,与路边行走的被害人何某某发生碰撞,同时又与赖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赖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到来。
2020年5月20日,经隆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何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失部分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承担赖某某受伤以及与两车相撞造成的车辆损失部分的主要责任,赖某某承担其受伤及两车相撞造成的车辆损失部分的次要责任。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截止目前,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何某某近亲属68000元,与被害人赖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英红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远红联系电话:1838021****;
2、卷宗2册,光盘5张;
3、起诉书1式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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