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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21977********,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大专文化,货车驾驶员,现住河南省孟津县**镇**街**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A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搭载他人沿G5京昆高速从石棉栗子坪出发往河南洛阳方向行驶。当日19时30分许,车行至G5京昆高速1979km+600m路段时,因避让前方已发生交通事故的川WQ****号小型普通客车,豫AX****号车撞向护栏往前推行,与停放在小客车道上已发生追尾事故的渝AV****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下车察看事故的渝AV****号车乘客彭某某受伤,豫AX****号、渝AV****号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彭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雅安雅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死亡原因系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碰撞、挤压等造成多部位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龚某某、陈某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彭某某不承担责任。

2019年11月8日,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爱萍

2020年4月1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二册、散页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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