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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52********,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简阳市**镇**村**组**号。因实施交通事故逃逸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11月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袁某某,男,殁年74岁,住四川省简阳市**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简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清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家中出发到简阳市**镇赶场卖货,当行至简阳市禾塘路5km+200m处时,因操作不当、观察不足,将前方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袁某某撞倒在地,致其受伤,李某某下车察看后驾车离开现场。当日5时53分,驾车途经此处的邬某某向简阳市公安局报警,民警在现场发现并提取了疑似肇事车辆遗落部件。当日袁某某被送至简阳市禾丰镇卫生院抢救,后转至简阳市人民医院住院医治,2019年11月2日出院,同月7日死亡。经鉴定,袁某某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11月2日上午,民警在简阳市**镇农贸市场将李某某抓获并扣留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涉案无号牌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正三轮轻便载货摩托车,从事故现场提取的车辆部件为该车所留。经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某不承担责任。

另查明,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等物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梁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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