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屏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Q7****小型客车(已过检验期,已脱保)从屏山县屏山镇往大乘镇方向行驶,凌晨5时5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屏山县大乘镇龙胜村路段时,与行人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重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120和110,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其赔偿被害人家属18万元,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冬梅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屏山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