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1日被冕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西昌A01****两轮电动车行驶至108国道2720公里+200米处时,撞上停在公路右侧停车位上的S8****重型货车左后尾部,造成两轮电动车乘坐人员蒙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冕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由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鉴定,李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为机动车,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行为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凯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冕宁县**镇**村**组**号,电话1818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两轮电动车已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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