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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组,现住合肥市肥东县**村**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及2020年1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新安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十中附近时,遇徐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燃油车(后座搭载林某某)同向行驶,李某某所驾车辆在超车过程中,其车左后侧与徐某某所驾车辆相碰,致徐某某及林某某倒地,李某某则驾车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皖******号小型轿车有重大肇事嫌疑,遂电话联系李某某,李某某则让其弟弟李某某至公安机关顶罪,后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供认。

2019年6月30日,林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某某则因交通事故致头部、面部等处受伤,致两处重伤二级。

本次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话单、死亡小结、接警单等;2.徐某某陈述;3.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情况说明;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驾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及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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