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C*****号轻型货车,沿**县**区**村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村**组路段时,因忽视瞭望,碰撞行人杨某某,致其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检验,杨某某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记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接触部位勘验书;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项春刚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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