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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C*****号轻型货车,沿******村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组路段时,因忽视望,碰撞行人杨某某,致其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检验,杨某某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记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接触部位勘验书;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春刚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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