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130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镇**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古冶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冶区交警四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9时09分,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沿迁曹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迁曹线59公里古冶区古榛路东山楼付一楼西侧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朱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肇事后驾车逃逸,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鉴定、车辆痕迹鉴定等鉴定材料;
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雨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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