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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小区****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欣,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8时28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F****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浩公路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磨框镇村22组世纪大道灯控路口右转弯时,该车前部偏右部位与由北向南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悬挂“TZ****”车牌的电动自行车后部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被害人吴某某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绿灯放行信号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的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某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

6.侦查人员调取的公安道路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燕华

检察官助理:王佳

2020年10月9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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