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70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4时2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YB****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百太路由西樵镇太平方向往桂丹路方向行驶,当行至南海区西樵百太路基口村对出路段时,因视线离开其驾驶车辆的前方转向副驾驶位上的衣服并用右手扶正副驾驶位上的衣服,未能及时发现骑着自行车在前方同向骑行的被害人覃某某,导致其所驾驶的车辆碰撞到前方被害人覃某某骑行的自行车,造成两车损坏和被害人覃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14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2020年3月17日,经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李某某个人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人民币21万元,李某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86万元,合计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人民币107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近亲属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慧茹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679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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