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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10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檀西路行宫南区路口处,驾驶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京YR****)由北向南行使,适有陶某某驾驶倍尔捷牌电动车(京临174****)由西向东行驶,小型轿车前部左侧与电动自行车左后部接触,致两车损坏,陶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18日死亡。案发后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陶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陶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桂英

                                               检察官助理 冯凌雪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镇**区**楼**门**号,电话1500117****。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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