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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公诉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41976********,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内丘县**镇**村,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载王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扁鹊大道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韩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载葛某某、韩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王某某、韩某甲、韩某乙受伤,葛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内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韩某甲、葛某某、韩某乙、王某某无责任。经内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韩某甲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韩某乙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王某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制图和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葛某某的尸体鉴定意见、车辆痕迹检验等;4.被害人:被害人韩某甲、韩某乙、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报案记录、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东江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本案证据材料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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