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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街道**村**组,现住蒙自市****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G******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二级公路由元阳县**镇往***镇方向行驶。18时许,行驶至(**路**路)K*+***M处时,该车与横穿道路的行人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卢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会明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73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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