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95********,中专文化,农民,家住牟某某**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8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牟某某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下午,李某某驾驶云******号货车由牟某某城出发,沿张孟线驶往金马商混公司,19时44分,当车行至张孟线G227K2859+580米处时,李某某驾驶车辆越过中心单实线驶入对向车道超越前方车辆过程中,车头左前部与对向江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江某某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牟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损伤死亡。牟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证实李某某身份情况及到案过程;3、证人夏某某等人证言,证实发生交通事故前后相关情况;4、鉴定意见,证实死者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损伤死亡;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证实现场概貌;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7、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少顺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_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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