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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云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乡**村**新村**号,住临沧市临翔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5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云******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载王某甲等人)由临沧市临翔区城区沿**公路往***乡方向行驶。同日13时21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临沧市临翔区***线K**+**M处(**公路*****路段)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由王某乙(被害人)驾驶的号牌为云******的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王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肇事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并向公安民警如实供述自己驾车肇事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事发时号牌为云******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速度为111km/h。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

2.到案经过;

3.户口证明等其他书证;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政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8734****)。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壹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值班律师意见表各壹份,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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