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沙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现住沙湾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20时许,李某某在雨天驾驶川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生态大道沙湾方向往乐山市中区方向行驶。20时20分许,行驶至生态大道沫东坝村三组处,左转时与对向行驶的胡某某驾驶的川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胡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的死亡原因系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胡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夜间、雨天驾驶机动车行驶时,左转未避让对向直行的车辆先行,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雪梅
2020年4月23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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