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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陕西省高陵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1970********,汉族,技校文化,系陕西**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昆明市**街道办事处**城社区居委会**城**苑**幢**单元**。2020年4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渝AZ****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蒙自-元江(蒙元线)K58+530米处时,车辆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云G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交通事故中头面部、胸部受钝物撞击致颅脑、胸腔脏器联合损伤死亡。此事故经个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家属赔偿各种损失共计85万余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路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车辆技术鉴定意见、车速技术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力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9260****;

2.本案预审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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