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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出生地东营市垦利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街道办事处**村,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四干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家村北侧处时,与右前方同向推行自行车步行至此处的隋某某相撞,致隋某某现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鹏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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