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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江苏省海门市**镇**楼路**号。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时5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皖GF****的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北京东路由东向西遇绿灯通过西藏中路时,因避让不及时在路口西侧撞上正在步行过马路的盲人陈某某,致陈某某倒地受伤。李某某打电话报警,被害人陈某某被送上海市长征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殁年64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悬挂“皖G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事故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技术标准;事故时该车行驶速度约为35公里/小时;该车前部左侧、前挡风玻璃左侧相继与行人陈某某身体的右膝右腰部位、头面部发生的碰撞形态可以成立;陈某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被告人李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赔偿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某某的多次供述,证明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证明了案发当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3.肇事车辆的信息及行驶证、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了本案涉案车辆的状况及案发时行驶速度等事实。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了被告人李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被害人盲人证、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了被害人陈某某系盲人,已死亡及其致死原因。

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证明了被告人李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赔偿金及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事实。

7.被告人李某某的人口信息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证明了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及驾驶资格等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艳梅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58554****;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将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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