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五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5********,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3月3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持B2证驾驶苏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三门峡市陕州区张茅至王家后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弯道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坠落至314省道,造成乘车人芦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芦某某、薛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凤丽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陕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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