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2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2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未挂车牌的起亚牌小轿车,沿本市建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石化社区附近时,因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及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胡某某(女,59岁)相撞,致胡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胡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交警未央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该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勘查、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聆
2015年6月3日
附:1、案卷两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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