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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未检刑诉〔2020〕Z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81********,汉族,高中文化,打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祠**街**组**号,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村**站**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731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12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9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2073010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陆丰市**镇**村“**加油站”停车场启动开车时,碾压车前女童姚某甲(20191月出生)受伤后,送医院抢救,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姚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头面部、颅脑等部位损伤、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受害人的监护人姚某乙收到被告人李某某亲属良心补贴人民币80000元,得到受害人的监护人姚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竟违反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满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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