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街道**村。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月31日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05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A****U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灯塔市**街道**村**屯之间公路时,与同方向行人贾某某相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贾某某在事故中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经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证明、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保险单等;

2.证人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宏

检察官助理:周盼盼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