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11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31日复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A****7号小轿车,沿西安市临潼区新阎公路由北向南行至雨金街办照渠村路段时,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马某某、刘某某相撞,马某某被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受伤,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弃车逃逸。经法医学鉴定:马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公安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第1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5、鉴定意见书;
6、交通事故认定书;
7、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
8、户籍证明及其它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军权
2016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三册、照片说明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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