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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民身份号码371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莒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Q*****号牌小型轿车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G206线536km+400m处,与已经倒地的卢某某相撞并碾压,造成卢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卢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在现场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红霞

                  2020619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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