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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2019年4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9时53分许, 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C*****号轻型专项作业车沿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旗路交叉口向北左转弯时,将在人行横道南侧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张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经秦皇岛市海港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本次事故无责任。经复核,决定予以维持原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视听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9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其居住地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光盘四张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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