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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2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6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住眉县**镇***组,系山西****售楼部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弟的陕A*****号“大众牌”小型桥车沿眉县河营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渠镇宁渠村八组路段时,在河营公路西侧行车道与由东向西横过河营公路的行人郭某某相撞,致郭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报警并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勘查现场,伤者郭某某被送宝鸡高新人民医院、眉县人民医院先后治疗,郭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和继发性肺部感染,呼吸循环衰竭,于2019年12月9日死亡。

另查:该案经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郭某某承担次要责任。2020年4月22日,眉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6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该案民事部分作出判决: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61118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报警情况处理登记表;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综合保险单;被害人郭某某身份信息;眉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及领条;宝鸡高新人民医院、眉县人民医院、眉县同仁医院病历及入住院、出院证明;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血样鉴定文书、被害人郭某某死检鉴定文书、肇事车辆鉴定文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商玉宝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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