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雨湖区**街道**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优狐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号:YH34AM1508B23355)沿湘潭市雨湖区**道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道永达机械厂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皮某某相撞,致皮某某受伤。皮某某被送往湘潭市中心医院抢救,后经救治无效于2019年12月4日死亡。经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鉴定,皮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形成后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皮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周省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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