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河南省扶沟县**乡**村**村,现租住在澧县**镇**宾馆。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2月22日至2010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8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小型汽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豫******号小型面包车由北往南沿大张公路途经澧县**镇**村**组**路段时,由于被告人李某某行驶过于靠边,没有注意正在路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叶某某,导致豫******号小型面包车与叶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叶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尔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逸。经常德澧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叶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9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前往澧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事故赔偿协议书、领条及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兴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03991****);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册;
3、移送证人名单一份;
4、移送起诉书十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二份_;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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